條款及細則

  • Safescan Asia Ltd. 的一般銷售,送貨及付款條款
    Safescan Asia Ltd
    香港 新界 荃灣
    柴灣角街66-82號
    金熊工業中心 19樓 B室

    1. 適用範圍
    1.1這些規定及條款適用於SafescanAsia Ltd. 的所有報價,協議,訂單的執行及運送,Safescan Asia Ltd.,為一家根據香港法律經營的私營有限公司,公司所承擔的商品名稱為「Safescan」,以下簡稱「供應商」。
    1.2附加或不同的規定或條款,只適用於如果供應商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及接受︰這些例外僅適用該協議。
    1.3如果出價及承諾指於不同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只接受供應商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即提供方的條款。客戶條件的適用性是明確地被拒絕。
    1.4所有的報價是不承擔責任的,除非其包含了承諾的最後期限。如果報價屬不承擔責任的,而被接受,供應商有權在收到的兩個工作天內撤銷承認。
    1.5圖片和報價,宣傳冊,產品目錄,大小和重量規格和供應商提供的宣傳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描述是不具有約束力。
    1.6供應商僅被約束於︰其執行,訂單和更改,被他們以書面形式接受了或(視情況而定)被確認了。供應商有權不給予任何理由拒絕執行訂單,及不會對任何因拒絕而直接或間接出現和/或有可能出現的損害承擔責任。
    1.7供應商的義務範圍只在於訂單確認上,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2. 價格
    2.1所有報價及收取價格均為出倉價,不包括增值稅(VAT)及以港元(HK$)為定,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價格是基於簽訂合同時的成本因素,如材料,工資,進口和出口關稅,徵收,稅收,貨運,保險等。
    2.2如果供應商的貨物和/或服務的第三方,成本或價格於訂立合同的時間和交貨時間之間有所變更,供應商有權對價格作出相應更改。

    3. 送貨
    3.1. 雖然送貨週期已於報價,確認書和/或合同上有共識,並會盡可能地跟隨,唯他們是不具約束力的。如果超出了週期,供應商可以與客戶協商。超過交付並不賦予買方因此有權,即使通知後,終止合同和/或要求補償或承擔任何因買方的合同被暫停或過期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3.2. 如果雙方同意將款項分期支付,而首期的付款在任務過程中有任何失誤,實際的運送可能會被暫停,直到已收到首期付款。
    3.3如果部分訂單已準備好時,供應商有權提供這部分,還是等待直到整個訂單完整後才進行運送。在運送訂單或部份訂單時,按照上述以及之前所按照合同連續運送的部份,每次運送都會視為單獨的合同,而這些都會被約束於條款及細則的規定。

    4. 運輸
    4.1所有訂購商品的顧客,除非另有約定,均屬買方的風險。供應商應運送所有由買方訂購的貨物或運送至雙方同意的地點,並在訂單確認上表明或在經雙方商定之後。所有運送途中的設施都會被視為是買方已授出的風險。
    4.2供應商應決定貨物被運送的方式。
    4.3待運送的貨物將不獲保險,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4.4如果貨物無法運輸送原因,不屬於供應商的意願,供應商有權將,以買方的風險和費用,貨物存放,此舉不損害供應商有權利要求買方支付購買價格。

    5. 投訴和退款保證
    5.1購買者必須在訂單送到後立即檢查貨物和/或服務的數量是否與訂單相對。訂單和實際交貨之間的任何差異,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5.2購買者必須在訂單送到後立即檢查貨物和/或服務是否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如有,必須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5.3如未能遵守這條規定的第一或二段,將導致買方喪失一切權利。
    5.4如果貨物和/或服務未能使用,供應商可以,如果他願意的話,修理/或重新發送未能使用的貨物和/或服務,或仍然按照訂單執行。
    5.5.經處理和/或轉售的貨物將被視為已能使用,買方沒有任何追償權利。
    5.6投訴不得影響買方的付款義務。
    5.7買方有權於,由購買日起計,十天內退回他們向供應商購買的貨物,其後由供應商把採購金額退還。退還的條件是,供應商需要收到貨物和包裝的原有狀態。這條款的規定與前幾段的規定沒有抵觸。

    6.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應被視為,當事故在特定的特質情況下,合同不能合理地履行。這種情況應被理解為:應已收到商品和/或服務的第三方全部或部分不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機構的任何法規,動員,戰爭,傳染病,罷工,靜坐罷工,員工生病,操作故障,火災,扣押,機器故障,運輸困難,或供應商不能合理地預期及無法控制範圍內的原因應商不能施加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6.2如因不可抗力,供應商不能或僅能部分履行其義務,他有權與買方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並不需要司法的介入,或,如果中止已經持續了五個月的時間,以掛號信形式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產生的義務應被終止,而雙方未能要求任何賠償或其他補償。如果供應商已履行部份義務,買方將虧欠總價格的合理部分。

    7. 付款
    7.1所有發貨單應由買方按照發貨單上註明的條款付款。如果沒有特定的條款,買方應當按發貨單日期起計三十天內付款。
    7.2從到期日算起,買方將拖欠未償還金額百分之二之月息,而未足一個月的其中部分亦會被算作整整一個月,而這一切供應商都沒有必要向買方提供警告,傳票或通知。假如買方如未能理行付款,供應商可以將付款通過其他形式收取,在這種情況下,買方須支付所有司法及司法外的費用,費用包括所有由外部專家計算的成本費用,以及與收取或法律行為有關的其他費用。供應商有權調整費用總額達百分之十五的高度,最低為HK$2500 (二千五佰港元)。
    7.3供應商完全排除任何由買方聲稱的折扣或補償。
    7.4如果買方不履行或不準時履行由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義務,涉足其他債務,請求暫停付款或其他類似過程,準備破產,關閉或轉讓其業務的情況下可能會被解散,供應商對買方提出的任何索賠,應立即和完全到期及支付。同時供應商亦有權解除合同,恕不另行通知或任何司法的介入,並收回已運送但尚未支付的商品或中止執行合同,這一切都沒有影響到賠償的權利。
    7.5如果在發貨單上的日期起計算,十四天內沒有書面異議,買方將被視為已確認發貨單及債務是正確的。
    7.6如果發貨單不是以香港的貨幣,港元,支付,所支付金額必須等同發票上的港元金額,並應根據付款當日的市場適用匯率計算。

    8. 保留運送貨物的所有權
    8.1供應商將保留運送貨物的所有權,直到買方已經履行了他的全部義務,包括支付利息和費用。買方須確保貨物在此期間以一個適當的方式保存,以及對各種災難進行保險。
    8.2如果同類型的貨物運送給一個或多個未付款的發貨單,所運送的貨物將被視為買方已送達但未支付的訂單。
    8.3只要貨物仍屬供應商的財產,買方不得將其出售或抵押。如果違反禁令,買方應承擔及支付 HK$ 250,000 (二十五萬港元)的罰款,恕不另行通知,而欠款將即時到期及須完全款清,這不妨礙供應商進一步的索賠。

    9. 貨物保證
    9.1供應商保證,他們所提供的商品將可以正常運作十二個月。「正常」指,在此期間商品擁有其在協議下該可預期的特質。如果所提供的商品在此期間有任何缺陷,保證給予買方維修之權利。供應商有權選擇更換或,在他們認為不能維修時,退還購買款項。
    9.2原來的保養期開始日應繼續適用於,按照條款的第一段,已維修好或更換的貨物。因此,為期十二個月的保養期,不能在已維修好或更換的貨物上重新開始計算。
    9.3在下列全部或部分情況下,錯誤和缺陷將不屬於第一條款條所指的保養:
    a. 不正確的,不小心或不專業使用,或沒有按照說明使用書的方法使用;
    b. 使用於不適合的用途;
    c. 外在因素,如火災或水害;
    d. 經由供應商以外的安裝或復原;
    e. 由買方提供供應商使用,或在買方的要求及指示下使用,的材料或貨物;

    f. 根據買方的指示而作出的實踐及建設;
    g. 受政府監管應用; 
    h. 未經供應商書面授權的保養或維修,由客戶或第三方對產品或零件作出的更改;
    i. 正常的損耗;
    j. 產品或部件的問題屬供應商使用的第三方,而第三方並沒向供應商提供保養。
    9.5條款的第一段所提到的保養,將失效於,如果買方不向供應商履行、不及時履行或不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如果買方自行或經由第三方進行維修或復原。
    9.6所有不屬於保養期的工作和維修費用,供應商將按照其正常的價格進行收費。
    9.7有關缺陷的法律索賠應在投訴後的六個月內,並同時在條款的第一段所提到的保養期內,否則無效。
    9.8如果供應商認為有必要實施保養責任,貨物將會被運送至一個由供應商決定的地方,而買方需承擔其風險及費用。

    10. 供應商的責任
    10.1任何供應商對買方所負的責任,無論它是基於任何理由,僅限於供應商的責任保險的索賠金額。如果需要,可提供更進一步的政策細節內容。
    10.2不包括在保險範圍內的損毀將被排除在供應商的責任外,即表示說,供應商僅限於履行第九條中描述的保養,故意或重大過失屬供應商的部分除外。
    10.3在不影響第五條第一段和第五條第二段的前提下,如果買方不於發現任何缺陷後五天內,或當所有其中的任何缺陷理應被發現時,以書面通知供應商,所有責任將會失效。本條款完全影響到第五條第一段和第五條第二段。因此,本條款只指的是,第五條第一段和第五條第二段不包括及覆蓋的情況。

    11. 退貨
    11.1除非供應商事先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供應商沒有必然要接受退換的商品。而接受退換並不表示供應商同時接受由買方所提出的退換理由。被退換商品的風險將繼續留在買方,直到他們被供應商計算入賬。
    11.2供應商有權保留,當將被退換商品計算入賬時,扣除被退換商品價格百分之十, HK$500(最低為五佰港元)的權利。

    12. 一般
    如果供應商和買方之間的一條或多條協議條款 — 包括這一般條款和細則,變得無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就此,雙方應相互協商,哪被認為無效或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條款,以找到一個替代的安排。

    13. 解散/取消
    除了第六和第七條條款外,雙方都明確表示同意該協議會在以下情況被取消,恕不另行通知或任何司法的介入︰當買方(被要求)破產,請求暫停付款,被查封,被接管或因其他方式失去其(部分)資產。

    14. 保密資料
    何一方均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從對方收到的資料的機密性。

    15. 適用的法律
    在第一條中所提到供應商和購買者之間的責任僅受荷蘭法律規管。維也納銷售公約的應用將被排除在外。

    16. 聯絡
    發送給供應商的信件必須發送至香港 新界 荃灣 橫龍街 32 - 40 號 興盛工業大廈 14樓 B室或電郵至info@safescan.com.hk

    17. 語言
    本條款及細則備有,英語,繁體中文及簡體中文版本。在這些條款及細則的內容或含義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則以英語的文本為準及具有約束力。

    18. 爭議
    所有從合同而可能引起的爭議,無論是該一般條款和細則適用的或其他相關協議適用的,將會提交至香港有管轄權的法院。

    19. 備案
    該一般條款和細則已提交至香港工商協會,並已可引用為一般條款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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