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 Safescan Asia Ltd. 的一般销售,送货及付款条款
    Safescan Asia Ltd
    香港 新界 荃湾
    柴湾角街66-82号
    金熊工业中心 19楼 B室

    1. 适用范围
    1.1这些规定及条款适用于SafescanAsia Ltd. 的所有报价,协议,订单的执行及运送,Safescan Asia Ltd.,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经营的私营有限公司,公司所承担的商品名称为「Safescan」,以下简称「供货商」。
    1.2附加或不同的规定或条款,只适用于如果供货商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及接受︰这些例外仅适用该协议。
    1.3如果出价及承诺指于不同的一般条款及细则,只接受供货商的一般条款及细则,即提供方的条款。客户条件的适用性是明确地被拒绝。
    1.4所有的报价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其包含了承诺的最后期限。如果报价属不承担责任的,而被接受,供货商有权在收到的两个工作天内撤销承认。
    1.5图片和报价,宣传册,产品目录,大小和重量规格和供货商提供的宣传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描述是不具有约束力。
    1.6供货商仅被约束于︰其执行,订单和更改,被他们以书面形式接受了或(视情况而定)被确认了。供货商有权不给予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订单,及不会对任何因拒绝而直接或间接出现和/或有可能出现的损害承担责任。
    1.7供货商的义务范围只在于订单确认上,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2. 价格
    2.1所有报价及收取价格均为出仓价,不包括增值税(VAT)及以港元(HK$)为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价格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成本因素,如材料,工资,进口和出口关税,征收,税收,货运,保险等。
    2.2如果供货商的货物和/或服务的第三方,成本或价格于订立合同的时间和交货时间之间有所变更,供货商有权对价格作出相应更改。

    3. 送货
    3.1. 虽然送货周期已于报价,确认书和/或合同上有共识,并会尽可能地跟随,唯他们是不具约束力的。如果超出了周期,供货商可以与客户协商。超过交付并不赋予买方因此有权,即使通知后,终止合同和/或要求补偿或承担任何因买方的合同被暂停或过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2. 如果双方同意将款项分期支付,而首期的付款在任务过程中有任何失误,实际的运送可能会被暂停,直到已收到首期付款。
    3.3如果部分订单已准备好时,供货商有权提供这部分,还是等待直到整个订单完整后才进行运送。在运送订单或部份订单时,按照上述以及之前所按照合同连续运送的部份,每次运送都会视为单独的合同,而这些都会被约束于条款及细则的规定。

    4. 运输
    4.1所有订购商品的顾客,除非另有约定,均属买方的风险。供货商应运送所有由买方订购的货物或运送至双方同意的地点,并在订单确认上表明或在经双方商定之后。所有运送途中的设施都会被视为是买方已授出的风险。
    4.2供货商应决定货物被运送的方式。
    4.3待运送的货物将不获保险,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4.4如果货物无法运输送原因,不属于供货商的意愿,供货商有权将,以买方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存放,此举不损害供货商有权利要求买方支付购买价格。

    5. 投诉和退款保证
    5.1购买者必须在订单送到后立即检查货物和/或服务的数量是否与订单相对。订单和实际交货之间的任何差异,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
    5.2购买者必须在订单送到后立即检查货物和/或服务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如有,必须于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
    5.3如未能遵守这条规定的第一或二段,将导致买方丧失一切权利。
    5.4如果货物和/或服务未能使用,供货商可以,如果他愿意的话,修理/或重新发送未能使用的货物和/或服务,或仍然按照订单执行。
    5.5.经处理和/或转售的货物将被视为已能使用,买方没有任何追偿权利。
    5.6投诉不得影响买方的付款义务。
    5.7买方有权于,由购买日起计,十天内退回他们向供货商购买的货物,其后由供货商把采购金额退还。退还的条件是,供货商需要收到货物和包装的原有状态。这条款的规定与前几段的规定没有抵触。

    6.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应被视为,当事故在特定的特质情况下,合同不能合理地履行。这种情况应被理解为:应已收到商品和/或服务的第三方全部或部分不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法规,动员,战争,传染病,罢工,静坐罢工,员工生病,操作故障,火灾,扣押,机器故障,运输困难,或供货商不能合理地预期及无法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应商不能施加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6.2如因不可抗力,供货商不能或仅能部分履行其义务,他有权与买方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不需要司法的介入,或,如果中止已经持续了五个月的时间,以挂号信形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产生的义务应被终止,而双方未能要求任何赔偿或其他补偿。如果供货商已履行部份义务,买方将亏欠总价格的合理部分。

    7. 付款
    7.1所有发货单应由买方按照发货单上注明的条款付款。如果没有特定的条款,买方应当按发货单日期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7.2从到期日算起,买方将拖欠未偿还金额百分之二之月息,而未足一个月的其中部分亦会被算作整整一个月,而这一切供货商都没有必要向买方提供警告,传票或通知。假如买方如未能理行付款,供货商可以将付款通过其他形式收取,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须支付所有司法及司法外的费用,费用包括所有由外部专家计算的成本费用,以及与收取或法律行为有关的其他费用。供货商有权调整费用总额达百分之十五的高度,最低为HK$2500 (二千五佰港元)。
    7.3供货商完全排除任何由买方声称的折扣或补偿。
    7.4如果买方不履行或不准时履行由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涉足其他债务,请求暂停付款或其他类似过程,准备破产,关闭或转让其业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解散,供货商对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应立即和完全到期及支付。同时供货商亦有权解除合同,恕不另行通知或任何司法的介入,并收回已运送但尚未支付的商品或中止执行合同,这一切都没有影响到赔偿的权利。
    7.5如果在发货单上的日期起计算,十四天内没有书面异议,买方将被视为已确认发货单及债务是正确的。
    7.6如果发货单不是以香港的货币,港元,支付,所支付金额必须等同发票上的港元金额,并应根据付款当日的市场适用汇率计算。

    8. 保留运送货物的所有权
    8.1供货商将保留运送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已经履行了他的全部义务,包括支付利息和费用。买方须确保货物在此期间以一个适当的方式保存,以及对各种灾难进行保险。
    8.2如果同类型的货物运送给一个或多个未付款的发货单,所运送的货物将被视为买方已送达但未支付的订单。
    8.3只要货物仍属供货商的财产,买方不得将其出售或抵押。如果违反禁令,买方应承担及支付 HK$ 250,000 (二十五万港元)的罚款,恕不另行通知,而欠款将实时到期及须完全款清,这不妨碍供货商进一步的索赔。

    9. 货物保证
    9.1供货商保证,他们所提供的商品将可以正常运作十二个月。「正常」指,在此期间商品拥有其在协议下该可预期的特质。如果所提供的商品在此期间有任何缺陷,保证给予买方维修之权利。供货商有权选择更换或,在他们认为不能维修时,退还购买款项。
    9.2原来的保养期开始日应继续适用于,按照条款的第一段,已维修好或更换的货物。因此,为期十二个月的保养期,不能在已维修好或更换的货物上重新开始计算。
    9.3在下列全部或部分情况下,错误和缺陷将不属于第一条款条所指的保养:
    a. 不正确的,不小心或不专业使用,或没有按照说明使用书的方法使用;
    b. 使用于不适合的用途;
    c. 外在因素,如火灾或水害;
    d. 经由供货商以外的安装或复原;
    e. 由买方提供供货商使用,或在买方的要求及指示下使用,的材料或货物;

    f. 根据买方的指示而作出的实践及建设;
    g. 受政府监管应用; 
    h. 未经供货商书面授权的保养或维修,由客户或第三方对产品或零件作出的更改;
    i. 正常的损耗;
    j. 产品或部件的问题属供货商使用的第三方,而第三方并没向供货商提供保养。
    9.5条款的第一段所提到的保养,将失效于,如果买方不向供货商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如果买方自行或经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或复原。
    9.6所有不属于保养期的工作和维修费用,供货商将按照其正常的价格进行收费。
    9.7有关缺陷的法律索赔应在投诉后的六个月内,并同时在条款的第一段所提到的保养期内,否则无效。
    9.8如果供货商认为有必要实施保养责任,货物将会被运送至一个由供货商决定的地方,而买方需承担其风险及费用。

    10. 供货商的责任
    10.1任何供货商对买方所负的责任,无论它是基于任何理由,仅限于供货商的责任保险的索赔金额。如果需要,可提供更进一步的政策细节内容。
    10.2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损毁将被排除在供货商的责任外,即表示说,供货商仅限于履行第九条中描述的保养,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供货商的部分除外。
    10.3在不影响第五条第一段和第五条第二段的前提下,如果买方不于发现任何缺陷后五天内,或当所有其中的任何缺陷理应被发现时,以书面通知供货商,所有责任将会失效。本条款完全影响到第五条第一段和第五条第二段。因此,本条款只指的是,第五条第一段和第五条第二段不包括及覆盖的情况。

    11. 退货
    11.1除非供货商事先以书面表示同意,否则供货商没有必然要接受退换的商品。而接受退换并不表示供货商同时接受由买方所提出的退换理由。被退换商品的风险将继续留在买方,直到他们被供货商计算入账。
    11.2供货商有权保留,当将被退换商品计算入账时,扣除被退换商品价格百分之十, HK$500(最低为五佰港元)的权利。

    12. 一般
    如果供货商和买方之间的一条或多条协议条款 — 包括这一般条款和细则,变得无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就此,双方应相互协商,哪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以找到一个替代的安排。

    13. 解散/取消
    除了第六和第七条条款外,双方都明确表示同意该协议会在以下情况被取消,恕不另行通知或任何司法的介入︰当买方(被要求)破产,请求暂停付款,被查封,被接管或因其他方式失去其(部分)资产。

    14. 保密资料
    何一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从对方收到的数据的机密性。

    15. 适用的法律
    在第一条中所提到供货商和购买者之间的责任仅受荷兰法律规管。维也纳销售公约的应用将被排除在外。

    16. 联络
    发送给供货商的信件必须发送至香港 新界 荃湾 横龙街 32 - 40 号 兴盛工业大厦 14楼 B室或电邮至info@safescan.com.hk

    17. 语言
    本条款及细则备有,英语,繁体中文及简体中文版本。在这些条款及细则的内容或含义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则以英语的文本为准及具有约束力。

    18. 争议
    所有从合同而可能引起的争议,无论是该一般条款和细则适用的或其他相关协议适用的,将会提交至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

    19. 备案
    该一般条款和细则已提交至香港工商协会,并已可引用为一般条款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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